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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罗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罗定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蒋正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和军,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罗定文。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罗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