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与四川康力日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涛、何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四川康力日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涛,何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1084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号。负责人王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义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舒勇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康力日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号雅驰工业园**幢*号。法定代表人:刘伯涛。被申请人刘伯涛,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何琳,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康力日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涛、何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康力日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涛、何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伯涛、何琳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津县**层住宅(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刘伯涛、何琳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何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明路**室公寓(房地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何琳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明路**(房地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