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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蔡奉君与兴安县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奉君,兴安县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蔡奉君。被执行人兴安县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蔡奉君申请执行兴安县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宫福平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