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卢汉柱与何建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柱,何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卢汉柱,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何建英,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卢汉柱与何建英债务纠纷一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沾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执行到位45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