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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红与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红,巩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2号原告:胡俊红。被告:巩志宾。本院在受理原告胡俊红诉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巩志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22****1445账户存款30000元。冻结封期限1年,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