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执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明袤纸箱厂与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明袤纸箱厂,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15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1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明袤纸箱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胡淑刚。被执行人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蒲万雨。本院在执行上海明袤纸箱厂与被告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汉浩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明袤纸箱厂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