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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余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艺童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相识谈婚,2000年11月30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2002年6月生育女儿余某,婚后感情很好,由于婚前了解被告不深,被告逐渐露出一种难以沟通至无法容忍的性格,多年来,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语言,夫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余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教育费1500元,允许被告对女儿有探视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被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结婚事实。3、出生证复印件,证明婚生女儿的出生情况。被告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出庭应诉及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并谈婚。2000年11月30日双方在恩平市平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余某。原告诉���,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去赌博,不顾家庭。被告因赌博欠下很多赌债,后被告虽外出打工,但是很少支持家庭经济生活,对女儿也不关心。同时,原、被告间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起诉到庭,并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基于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一些矛盾,但并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少联系与沟通,才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告能与被告多加沟通、交流以增加相互了解,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原告以上述理由诉请离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好家庭关系。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的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艺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冯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