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小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骏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红,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晓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张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诉称,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予理睬。由于被告未积极响应及配合原告,故2014年6月至9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关于被告的劳动手册,原告委托案外人办理社保等相关事宜时将劳动手册交于案外人,现因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产生矛盾,案外人拒绝返还被告劳动手册,故原告亦无法返还被告劳动手册。关于医药费报销,对于被告主张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没有异议,但按照原告公司规定,员工医药费应当在发生后的3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长劳人仲(2014)办字第2024号裁决书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裁决,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返还被告劳动手册,报销2014年2月、5月、7月医药费1,339.7元的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曾向被告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予理睬,故原告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被告入职时将劳动手册交予原告,原告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关,亦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义务的合法理由。因原告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给被告缴纳社保导致其社保卡不能用,被告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一直在原告处报销,公司亦没有规定需在3个月之内报销。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4月1日起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约定岗位为IT工程师,月工资5,000元,并约定如因原告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补偿的月薪基数按照5,000元计算。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30日,原告停止经营,被告停止上班。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按4,100元(税后)标准支付了被告2014年5月至8月的工资。被告入职之后将劳动手册交予原告办理录用手续、社保等,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未返还被告劳动手册。2014年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使被告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障,2014年2月、5月、7月,被告就医发生共医药费1339.7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原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000元;支付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工资差额4,000元及2014年9月工资5,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000元;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加班工资2,000元;返还劳动手册;报销2014年2月、5月、7月医药费共计1339.7元。该委于2015年4月8日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贰万元整;二、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工资伍仟元整;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陆万贰仟伍百元整;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劳动手册;五、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申请人报销2014年2月、5月、7月医药费壹仟叁百叁拾玖元柒角;六、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圣诺公司对裁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主张其曾要求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予理睬,但未就此节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其要求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对于二倍工资的具体金额,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裁决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劳动手册,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及时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现原告以劳动手册被其交予案外人无法取回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不承担返还劳动手册责任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关于医药费,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当及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被告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原告应依法予以赔偿。现原告以公司对医疗报销有三个月的时间限制为由提出抗辩,但其未就该项公司规定举证加以证明,同时该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对其诉请亦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二项、三项、六项主文,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小红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20,000元;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小红2014年9月工资人民币5,000元;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小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2,500元;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张小红劳动手册;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小红医药费报销1,33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圣诺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