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佳兴与关志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吴佳兴。被告:关志铭。原告吴佳兴诉被告关志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佳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佳兴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