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开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某。原告唐某与被告开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建、被告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以结婚为名,大额索取彩礼,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十几万元,包括××××年××月份订婚时给见面礼3.3万,买电瓶车3000元,2011年11月份给举行婚礼给女方4.3万,2011年、2012年买3万元家电,送礼烟酒价值1.2万元等,2011年到2013年唐某打工时给被告汇的1.5万元,共计136000元。被告收到彩礼就悔婚,不再与原告交往,长期不归家,原告多种方式联系无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6万元并担诉讼费用。被告开某辩称,订婚钱和结婚钱是原告家自愿给的,我一次也没要过,买电瓶车是2000元,见面礼给2万,又给1万买三金,我家回礼2800元,原告家没要,另外又给了200元买电动车,实际是给了30200元。订完婚之后开始同居。结婚时给了4万。2013年举行婚礼,家电在原告家。中秋节和过年送过礼,最多千把块钱。结婚之前打工最多给我汇6000元。原告二姑家小孩向高成(音)向我借了1万元。同居期间原告还花了我卡上4000元。我骑车摔伤花费不到1000元。2013年10月份我生病借款3、4千元看病。我借给我妈倪爱芳2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1、证人赵某(媒人)的证言,证实原被告定亲时原告给被告礼金33000元及买车钱3000元,结婚时彩礼40000元。2.2015年2月23日,原告家人去被告家索要彩礼引发纠纷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谈话视频。被告开某未向本院举证,质证意见:1.同答辩意见。另外上下车钱3000元无异议。2.对发生纠纷经派出所处理无异议。经庭审陈述,原告对被告所述订婚给被告30200元、结婚付4万元,向高成借款1万元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唐某、被告开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30200元。2013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并同居,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彩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虽然同居但因各自打工等原因导致分手,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后撤诉,另于2015年2月23日,原告家人去被告家索要彩礼,双方发生纠纷报警。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故对被告收受原告602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礼金等贵重物品。如婚约解除,收受大额婚约礼金、贵重礼品的一方应适当返还给付一方。关于以上两笔之外的给付被告的钱物,属于赠与,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所称债权债务可另行主张权利。其所称支出本院酌情认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已提起诉讼,其接受原告的财物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彩礼48000元。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