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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潘淑芳,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许耀钟,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