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潘淑芳,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许耀钟,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