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黄旭霞与陈颉、向柯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2号原告黄旭霞,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柯蓓,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颉,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旭霞与被告向柯蓓、陈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旭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旭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旭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黄旭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