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双龙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某,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济南市人,现住济南市。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惠维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荣丽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神民初字第05384号原告高亚莉,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教师,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一排3号,公民身份证号:61270119810115142X.被告李继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县宾馆小区,公民身份证号不详。被告郭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莉诉被告李继林、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继林、郭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亚莉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亚莉撤回对被告李继林、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交。审判员刘水霞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