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刘某。被告汤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艳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被告养成了喝酒的习惯,天天喝酒什么也不干,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打仗,日子过的很不平静,现在被告因为喝酒身体也不好了,就是这样谁说也不听,多次保证也不改,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双方关系走向破裂,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现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南皮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告主张因被告养成了喝酒的习惯,多次保证也不改,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彼此谅解。原告应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维持和谐稳定的家庭亲情环境,不应因一时的矛盾而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汤某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