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闸镇政府),地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法定代表人徐技军,该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南闸镇政府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新河头居委会南闸片李庄组13.4亩耕地建设道路。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地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89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0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凤   兵审判员 赵   志   群审判员 季   学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执行长 邵   凤   兵执行员 赵志群执行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