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刘某某、徐某丁诉被告王彦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洋,徐向保,徐彪,徐向东,刘双耀,徐志权,王彦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徐志洋,男,汉族,村支部副书记。原告徐向保,男,汉族,农民。原告徐彪,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徐向东,男,汉族。原告刘双耀,男,汉族。原告徐志权,男,汉族。被告王彦富,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洋、徐向保、徐彪、徐向东、刘双耀、徐志权诉被告王彦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以原告王彦富诉被告徐志洋、徐向保、徐彪、徐向东、刘双耀、徐志权合同纠纷的(2015)志民初字第00204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人民陪审员 万多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