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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地方税务干部管理学校与班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保玉,河南省地方税务干部管理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3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班保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干部管理学校。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郭诗波,任该校校长。上诉人班保玉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不动产位于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