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诉前保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诉前保字00001号申请人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7-3。被申请人湖北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团风县团风镇得胜村(沿江路原饮品厂内)。申请人武汉景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诉讼的履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