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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康玉、姚国范、郭玉峰、李新德、周淑范、周德祥、王艳霞、杨凤军、李君、季显赫、王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刘康玉,姚国范,郭玉峰,李新德,周淑范,周德祥,王艳霞,杨凤军,李君,季显赫,王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启维,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文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刘康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姚国范,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郭玉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新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周淑范,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周德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王艳霞,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杨凤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李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季显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王彦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康玉、姚国范、郭玉峰、李新德、周淑范、周德祥、王艳霞、杨凤军、李君、季显赫、王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