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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奎屯市融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季成勇、刘新荣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融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成勇,刘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融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平。委托代理人:赵严勤,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成勇。被执行人:刘新荣。本院执行申请人奎屯市融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成勇、刘新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3740元,执行费3256元,共计22699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5年6、7、8三个月的利息14700元;二、借款本金180000元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三、对申请执行的罚息43200元申请人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600元(包括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四、还款期间被执行人还应当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就未偿还部分借款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期限为每月6日前;五、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公证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天元公证处作出的(2015)奎天执证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