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