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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