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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敬瑛与张红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瑛,张红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张敬瑛,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乐园3号。被执行人张红丹,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胜委双莹1号楼。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柳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敬瑛与被执行人张红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敬瑛于2015年6月3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红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15161.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红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