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洪涛与常洪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洪涛,常洪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项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武洪涛。被执行人常洪灵。武洪涛与常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项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洪涛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498235元,下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4)项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