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燕、杨德明与熊文坤、冷海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杨德明,熊文坤,冷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王燕。原告杨德明。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受上述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文坤。被告冷海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吴伟洪,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王燕、杨德明与被告熊文坤、冷海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原告王燕、杨德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杨德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杨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敏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