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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国现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现,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现,男,汉族。��执行人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魏志豪,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玉林机械厂院内办公楼三层12间及厂西边职工宿舍楼两层16间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抵押、变卖等一切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