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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立河与李永富、陈建军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河,李永富,陈建军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29号原告:陈立河。委托代理人:宋山,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富。被告: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河诉被告李永富、被告陈建军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617.5元,由原告陈立河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罗 炎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