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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爽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00号原公诉机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爽,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批准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爽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爽撤回上诉。兴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兴山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