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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千群成与千小运、千大路、千通平、千长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群成,千大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53号原告千群成,男,193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千大路,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千群成与被告千小运、千大路、千通平、千长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千群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千大路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群成申请对千大路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群成撤回对被告千大路的起诉。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