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千群成与千小运、千大路、千通平、千长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群成,千大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53号原告千群成,男,193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千大路,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千群成与被告千小运、千大路、千通平、千长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千群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千大路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群成申请对千大路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群成撤回对被告千大路的起诉。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