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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秦升奎与李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升奎,李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3号原告秦升奎,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曼,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升奎诉被告李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升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曼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升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秦升奎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