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秦升奎与李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升奎,李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3号原告秦升奎,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超群,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曼,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升奎诉被告李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升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曼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升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秦升奎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