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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丰盛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世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丰盛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世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大连保税区亚丰盛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港前路9号)国际车城B展厅B北1—2房。法定代表人:陈宝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群、何岩,均系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杰。原告大连保税区亚丰盛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原告与大连博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车辆事宜,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订购车辆卖出,非法获利60000元。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向案外人天津港保税区汇利润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付案涉车辆,案外人以违约为由将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退还了案外人30000元定金,并赔偿10000元。故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损失是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本案诉前申请劳动仲裁事项为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7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请求,不能视为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保税区亚丰盛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