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02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秀良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晟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