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宜昌蒲公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蒲公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蒲公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37号证。法定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3100元,未执行金额33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元、申请执行费4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