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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云德、吉洪道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李云德,吉洪道,杨开群,张金国,岳才银,杨开永,杨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李云德。被执行人吉洪道。被执行人杨开群。被执行人张金国。被执行人岳才银。被执行人杨开永。被执行人杨殿伟。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云德、吉洪道、杨开群、张金国、岳才银、杨开永、杨殿伟于2013年9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衡河村1组1.05亩土地建设住宅,该宗土地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七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你七户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97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赵志群审判员  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