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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管某与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管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