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管某与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陆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管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