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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俊平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瑶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樊俊平,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瑶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俊平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瑶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俊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15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樊俊平给付781569元,承担受理费3678.5元,执行费10216元,共计7954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俊平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执字第00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