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15号原告: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6号粤电广场自然层17层(自编层20层)北塔01-03、07房。组织机构代码:72240823-5。法定代表人:谢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蒙英,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沿十四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7160695-1。法定代表人:章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汇文,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5283-8。法定代表人:俞美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兴海麒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审 判 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