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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月与黄超、华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月,黄超,华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焦月。被告黄超。被告华进。原告焦月诉被告黄超、华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月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