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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三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腾龙商砼站与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腾龙商砼站,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三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腾龙商砼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谢建新,站长。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腾龙商砼站与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兵三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933386.8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17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图木舒克市小海子以南、胡杨路以西、唐王城以东有6386平方米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市龙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图木舒克市2014-001号宗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立      超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提·吾甫尔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