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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商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219号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新大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南(受新大力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威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工业园区。原告新大力公司与被告邦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大力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新大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大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新大力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