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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调确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成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成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29号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立,男,汉族。申请人马成林,男,回族。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成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孙桂秀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成林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成林自愿给付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取暖费2112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立即履行;二、此后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成林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桂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