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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与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丁友,张丁福,叶子珍,王世星,梁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邑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永兴大街39号。负责人:刘先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星。被执行人: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临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明霞。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邑临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传平。被执行人:张丁友。被执行人:张丁福。被执行人:叶子珍。被执行人:王世星。被执行人:梁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6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恒源开发区远征路中段路西的,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22××41、20××98、26××59、26660号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新1**国道拐角处,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字第××、24××93、24××94、24××95、35××42、35××43、35444号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老104国道北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0××52、40××95、40××96、55××73、40××93、40××51、32××46、55××49、55××76、55××75、55××74、40××05、40××06、40××07、40494号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丁友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二、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7)第0200号、02**号,临国用(2009)第0666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7)第0224、0225、0226、0227、02**号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1121号、临国用(2011)第01061号、临国用(2012)第0714号、临国用(2013)第05、06、07、08、**号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现有及将来所有的全部原材料聚丙烯,详见临工商(2013)抵登字0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民下的机器设备,详见临工商(2014)抵登字第013号、临工商(2015)抵登字第04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详见临工商(2015)抵登字第04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第三项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