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与海南建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呙中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海南建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呙中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法定代表人周壮强,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凡。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海南建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兴,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呙中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诉被告海南建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呙中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庭外解决纠纷的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三架岭畜牧场负担。审 判 长 韩泽雄审 判 员 张作骏代理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