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玉诚与王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诚,王超,牛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诚,男,生于1967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超,男,生于1985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牛纪红,女,生于1989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张玉诚与被执行人王超、牛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中经查询多家银行及房屋、车辆等管理部门,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另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超现担任章丘市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每月有210余元的职务补贴收入,对此,本院依法向高官寨镇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此收入款。本案执行中两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场,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