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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张海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张海丰,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玉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