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张海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张海丰,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平玉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