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田清九与彭心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清九,彭心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田清九,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心杰,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清九与被告彭心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清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清九负担。审判员 李聚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