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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应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应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李荣蕃(曾用名李权华),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5********。上诉人二(原审被告):李德南,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091031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应金,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张中各,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荣蕃、李德南与被上诉人陈应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荣蕃、李德南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