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应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应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李荣蕃(曾用名李权华),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5********。上诉人二(原审被告):李德南,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091031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应金,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张中各,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荣蕃、李德南与被上诉人陈应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荣蕃、李德南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