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与渭南市银厦公司第八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渭南市银厦公司第八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投资人李增乾,该厂厂长。被告渭南市银厦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人马红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与被告渭南市银厦公司第八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合阳县城关镇宏兴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