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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二宫地区七街坊。法定代表人:樊建新,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李辉,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哈密市。被告: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285号。法定代表人:李保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0.0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085.02元,由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剩余2085.01元退回原告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路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菊兰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新萍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