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婚,199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考虑孩子成长而委曲求全,但被告却恶习不改。2013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保证不再打骂原告,愿意搞好家庭关系,其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被告因琐事再次殴打原告,为解除自身痛苦,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因琐事殴打原告属实,表��愿意改正错误,请求原告谅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家。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偶有矛盾,但因当时孩子尚小,需夫妻双方共同管教,原、被告吵闹后尚能即使和好。2013年9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承认殴打原告有错,表示愿意改正,原告谅解并于同年10月撤诉。2015年6月13日,原、被告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在喝酒后动手打伤原告。2015年7月6日原告复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承认打伤原告属实,认为自己有错,诚恳向原告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殴打原告,希望原告谅解,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3)长民初字第05381号民事裁定书医院病历一份、照片五张等在卷佐证,足以��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被告因夫妻感情问题及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显属错误,予以批评。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改正,原告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继续坚持离婚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俏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