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诉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赵卫新、赵倩雯等与朱远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卫新,赵倩雯,顾玉兰,朱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诉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赵卫新。申请人赵倩雯。申请人顾玉兰。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远胜。申请人赵卫新、赵倩雯、顾玉兰与被申请人朱远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卫新、赵倩雯、顾玉兰申请对被申请人朱远胜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通余民诉保字第0005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7日就地扣押被申请人朱远胜所有的牌号为苏F×××××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赵卫新、赵倩雯、顾玉兰未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远胜所有的牌号为苏F×××××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蓉 微信公众号“”